******事务中心机关食堂大宗食材采购服务项目(二标段:肉类)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KFCG-GK-******0012-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事务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政府机关大院一办 供应商(乙方):******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山圫组长沙黄兴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H1201-H120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事务中心机关食堂大宗食材采购服务项目(二标段:肉类)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折扣率(%) | 1 | ******事务中心机关食堂大宗食材采购服务项目(二标段:肉类) | 餐饮服务 | ******事务中心机关食堂大宗食材采购服务项目(二标段:肉类) | 项 | 1 | 0.5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合同金额(含税)人民币250万元/年(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整),三年共750万元 项目采购内容及要求 序号 |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供应时间及供应量 | 1 | 冷鲜猪肉、牛肉、羊肉及其副产品 | 1、冷鲜肉需有屠宰场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鲜活宰杀时间不超过12个小时(货到各食堂时间开始往前算起)。 2、冻货产品要求国内正规厂家生产,厂家具备完善的溯源体系,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能追溯鲜活宰杀日期,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包括食品名称、净含量、批次、规格、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且质量符合《GB 270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等国家相关规定。每次供应冷冻类产品的生产日期不得超过6个月时间(货到各食堂时间开始往前算起)。 | 按采购人通知及时按量供应 | 2 |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加工产品 | 3 |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冻货产品 | 4 | 草鱼、鲢鱼、鲫鱼、雄鱼、边鱼、鲈鱼等淡水鱼类水产品 | 1、鲜活宰杀时间:夏季不超过6小时,冬季不超过12个小时,春季和秋季不超过8小时(货到各食堂时间开始往前算起),肉质紧密,富有弹性;无异味等,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2、鲜活产品在水中游动自如,反应敏捷,无伤残、无畸形、无病害;鳞片完整无损,无皮下出血现象及红色鳞片,速冻海水产品等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其他相关标准。 | 5 | 基围虾、圣子、花螺、虾蟹等海鲜类水产品 | 6 | 鱿鱼、墨鱼等速冻海水产品 | 7 | 白条鸡、鸭、鹅鲜肉 | 符合《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要求及《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 | 8 | 鸡、鸭、鹅相关禽类冻品 | 注:(1)采购人按需采购分割肉类或各种冻品肉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冷鲜肉品质量要求:新鲜、冷鲜肉,不注水,肉上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按采购人要求的分割肉类别按时供应(配送至采购人处的鲜活肉类应已宰杀完成)。 (3)冻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4)中标单位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必须为原厂产品原包装,如有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5)中标单位的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肉、老母猪肉、种猪肉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送货要求:价格(含配送费用)按承诺的中标上浮率执行。 (5)本项目采购金额为预估数,据实结算。 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 (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7)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四、定价方式 1、本项目投标报价为上浮率报价,供货价=相应产品的基准价×(1+中标上浮率),按实际配送情况,据实结算,年度结算金额不得高于250万元。 ★本次采购设报价上浮率取值范围(上浮率取值≤10%),高于上浮率取值范围的报价作无效投标处理。 2、基准价的确定: 以******有限公司)公示批发价格为基准价。 定价周期:以上月最后一周为定价周期,由海吉星农贸市场价格信息中心定期提供给采购人的食材单价为食材基准价。 3、若商品在长沙海吉星农贸******有限公司)无报价,经采购人同意,可在各类大型商超询价,购买结算价格按照询价的平均价下浮3%结算。 4、若商品在长沙海吉星农贸******有限公司)和大型商超都没有报价的情况,进行三方询价,按询价的平均价下浮3%结算。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交货地点:每天按甲方的时间要求将所下单的货物分别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2、乙方配送各类食材出厂和运输时必须有良好的冷藏保鲜、保护措施,防止食材变质或受污染。 3、食材供应要求: 乙方需在中标后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投标时响应的产品详细清单,配送时,乙方不得随意变更供应商品,须严格按甲方要求(含品牌、名称、规格和重量等)进行供应,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原定产品。 4、数量/重量要求:保证配送品种数量及斤两的准确性,以甲方的验货数量/重量为准,每次配送食材由乙方开具三联单,单据上必须注明接收单位、时间、品种名称、数量/重量、单价、小计、合计和接交人(送货人、验收人签名)等信息。 5、每次根据甲方的通知订购品种和数量后,由甲方指定负责人验收过秤记录。对于不符合质量的品种,甲方可退货或换货(由于产品质量而造成食用方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6、包装要求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每件包装必须按《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贴标签,并标明产地、品种、净含量、生产单位及地址和采收日期。 7、运输要求:乙方须配备至少一台配送车辆(自有、租赁均可),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异味;运输途中做好冷藏保鲜,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严防机械损伤,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材的交叉污染。 8、人员要求: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须配备不少于2人的服务团队,服务人员须具备健康证。 9、乙方在接到配送通知后,备齐食材,应在2小时内送抵交货地点。乙方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甲方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供应伙食的,甲方有权自行采购同等质量的食材,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10、出入库管理:乙方必须建立食材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食材原料的验收、入库、留样、出库,确保食材原料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11、交接查验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采购要求将订购食材运抵食堂指定地点并负责食材的装卸。每次配送食材时,必须向食堂提供该食品该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其它国家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 (2)乙方按要求将各食材送至甲方(各食堂)指定地点,并在具备监控的环境下进行验收,做到验收环境无监控死角,双方有争议有据可查。 (3)原料留样 每次配送食品须供应商自行留样封存,留样封存的相关设备由供应商自行准备,每批次提供的食品原料双方须留样封存******事务中心的相关部门有权对封存的食品原料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第三方检验,检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交接凭证 每次配送食品由乙方开具三联单,单据上必须注明接收单位、时间、品种名称、数量、单价、小计、合计和接交人(送货人、验收人签名)等信息。 12、食品安全:乙方需承诺自身及所配送的所有相关产品,未发生过食品安全问题,且合同期内,确保所配送的食品不出现任何食品安全事故,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乙方须对所承诺的内容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承诺,甲方一经查实,报财政监管部门按虚假投标处理。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对本项目实际情况须配备不少于2人的服务团队,服务人员须具备健康证本。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乙方须配备至少一台配送车辆(自有、租赁均可),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异味;运输途中做好冷藏保鲜,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严防机械损伤,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材的交叉污染。 4.其他要求
1、付款人:******事务中心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以甲方提供长沙海吉星农贸市场公示批发价格为基准价,结算价=相应产品的基准价×(1+中标上浮率),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与乙方每月进行货单核对,根据考核清单扣款细则在下一月的10日前支付上一月的服务费,据实结算,年度结算金额不得高于250万元。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进行,投标人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可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如:设备及材料购置、产品运输及保管、验收、质保期等所有的人工、管理、培训、保险、财务费用等),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单位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乙方出现以下情形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采购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因以下情形终止合同的单位,将拉入本单位食堂食材供应商黑名单。 (1)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货物为假冒伪劣、腐败变质、三无产品中任意一项的。 (2)甲方发现乙方将货物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供应商。 (3)要求检测的商品未经检测,且未按要求限时整改的;或出现检测不达标满三次的。 (4)乙方在服务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本项目投标报价为上浮率报价,供货价=相应产品的基准价×(1+中标上浮率),按实际配送情况据实结算,年度结算金额不得高于250万元。 2.付款方式: 1、基准价的确定: 以******有限公司)公示批发价格为基准价。 2、定价周期:以上月最后一周为定价周期,由海吉星农贸市场价格信息中心定期提供给采购人的食材单价为食材基准价。 3、若商品在长沙海吉星农贸******有限公司)无报价,经采购人同意,可在各类大型商超询价,购买结算价格按照询价的平均价下浮3%结算。 4、若商品在长沙海吉星农贸******有限公司)和大型商超都没有报价的情况,进行三方询价,按询价的平均价下浮3%结算。 合同签订后,以甲方提供长沙海吉星农贸市场公示批发价格为基准价,结算价=相应产品的基准价×(1+中标上浮率),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与成交供应商每月进行货单核对,根据考核清单扣款细则在下一月的 10日前支付上一月的服务费,据实结算,年度结算金额不得高于 250万元。 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发票,乙方未按要求出具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本项目属于财政支付范畴,若甲方已按协议约定履行财政支付申请手续,但仍出现逾期支付的情况,乙方承诺不追究甲方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2-01 —— 2026-01-31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根据项目采购需求中第三条采购内容及要求、第五点配送时间地点及要求及结合开福区机关食堂日常供需类供应商月考核表实施细则进行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交货地点天按甲方的时间要求将所下单的货物分别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乙方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转移至甲方。 2、乙方配送各类食材出厂和运输时必须有良好的冷藏保鲜、保护措施,防止食材变质或受污染。 3、乙方在接到配送通知后,备齐食材,应在2小时内送抵交货地点。乙方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甲方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供应伙食 的,甲方有权自行采购同等质量的食材,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4、出入库管理:乙方必须建立食材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食材原料的验收、入库、留样、出库,确保食材原料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5、交接查验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采购要求将订购食材运抵食堂指定地点并负责食材的装卸。每次配送食材时,必须向食堂提供该食品该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其它国家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 (2)乙方按要求将各食材送至甲方(各食堂)指定地点,并在具备监控的环境下进行验收,做到验收环境无监控死角,双方有争议有据可查。 (3)原料留样 每次配送食品须乙方自行留样封存,留样封存的相关设备由乙方自行准备,每批次提供的食品原料双方须留样封存******事务中心的相关部门有权对封存的食品原料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第三方检验,检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交接凭证 每次配送食品由乙方开具三联单,单据上必须注明接收单位、时间、品种名称、数量、单价、小计、合计和接交人(送货人、验收人签名)等信息。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根据项目采购需求中第三条采购内容及要求、第五点配送时间地点及要求及结合开福区机关食堂日常供需类供应商月考核表实施细则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开福区机关食堂日常供需类供应商月考核表》划分为11项,合计分值为100分,每项分值 分别为:①配送人员固定情况5分;②按约定时间送货情况5分;③配送履行验收义务情况10分;④配送食材重量情况10分;⑤配送品种齐全10分;⑥配送食材质量情况10分;⑦配送食材分拣处理情况10分;⑧临时采购事项10分;⑨未按要求提供检疫检测报告10分;⑩配送价格情况10分;@本月有机关干部投诉10分。 甲方成立服务质量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根据月考核表实施细则综合打分,每日对提供食材质量进行督查,如乙方当月考核得分在96分以上货款不予扣除,得分在91-95分扣除当月货款1000元,得分在90分及以下的对乙方进行约谈并扣除当月货款3000元;如乙方第二次得90分及以下除扣除当月货款5000元外,并依照合同约定,可采取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终止协议等措施,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 1.月度考核扣分按月考核表实施细则从当月应支付的服务费中减付。 2.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服务内容及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累计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原因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争议处理:乙方对验收结果不认可的,提交书面申请,就争议的事项与甲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 验收费用支付:由乙方承担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要求返工并整改直至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对乙方服务内容进行验收。 (2)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结算并支付款项。 (3)如乙方的服务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返工并整改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累计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要求。 (2)按照甲方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在甲方限定时间内及时整改,整改后3日内申请重新验收。 (3)乙方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质疑。甲方对质疑内容及时作出答复。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
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损失。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满足采购人需求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5.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