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用途变更的建设用地联动监管的通知》(皖环函[2021]1010号)要求,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司在接受委托之后,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有限公司原厂址地块土******有限公司原厂址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项目位置: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同康路999号。二、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初步调查结论基于该地块第一阶段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结果,本次调查地块不是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处于可接受水平,满足第一类用地开发建设的基本条件。三、公共咨询途径公众可通过发送信函、电话咨询等方式对该地******有限公司联系方式:******,以上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业主单位、调查编制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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