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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金桥热电厂添密梁村矿坑填埋灰渣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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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内蒙古
|类型:审批立项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审批立项
区域:内蒙古
源发布时间: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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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
你公司《******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金桥热电厂添密梁村矿坑填埋灰渣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添密梁村,治理区总占地面积为7.3821h平方米,有效库容约75×104立方米,总治理期3.1年。项目拟利用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产生的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对废弃沙坑进行回填治理,主要工程包括回填工程、截排水工程、防渗工程、渗滤液导排工程、复垦工程等,治理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db15/t2763-2022)要求建设和管理。项目总投资173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9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51.36%。
项目为新建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林草、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制定分阶段生态恢复方案并实施。采坑回填区域占地边界原则上不应超过其历史边界,除必要的边坡修正等安全措施外,不应扩大采坑范围。堆体单级边坡高度不应高于10m,回填边坡坡面角一般不大于25。回填过程中需对回填物进行分层碾压,以防止沉陷。回填区堆体达到设计填埋高度后,及时进行封场,封场覆土后种植适宜当地的植被,及时恢复生态,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治理区周围设置围挡,运输车辆采用新能源车,运输过程做好封闭,不得遗撒,卸车时采取抑尘措施;运输车辆及时冲洗,进场道路定期进行洒水抑尘;回填区分区作业,及时碾压和洒水抑尘,对已完成摊铺碾压的作业区进行临时覆盖,扬尘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治理区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建设防渗工程及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工作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治理区洒水抑尘。项目须按规定设置地下水监测系统,制定地下水污染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合理安排回填作业时间,避免夜间作业,高噪声、高振动施工机械远离敏感点布设并采取挡护、减振措施,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运输车辆禁止夜间运输,途经村庄等敏感点时减速行驶,禁止鸣笛。
(五)加强固废管理。固体废物进入项目治理区时须严格进行检测,确保其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db15/t2763-2022)相关入场要求,不允许掺加除回填方案之外的其它固体废物。与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平台”联网,对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运输、回填时间、环境监测数据等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并按照规定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车辆冲洗废水沉淀池污泥、渗滤液收集池污泥送项目回填区填埋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置。
(六)回填过程应建立检查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堤、坝、挡土墙、导流渠等设施,发现有损坏可能或异常,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正常运行。采坑回填及生态恢复应建立全过程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与归档,永久保存。
(七)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八)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其它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回填作业实施之前,应制订回填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施工质量保证和施工质量控制内容,明确环境保护条款和责任,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和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同时施工方案中还应包括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在完成防渗工程后,正式填埋前须完成三同时验收。
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回填过程应定期开展监测,土壤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年1次。地下水每年在丰、平、枯水期各监测1次。地表水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半年1次。收集水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大气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
(二)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由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赛罕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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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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