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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年产1000
************有限公司年产10000t有机酸、200t酶制剂及2000t复配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内蒙古托克托工业园区,占地面积为109.01亩,主要建设有机酸及酶制剂发酵生产车间、复配车间、后处理车间、成品仓库、原料仓库、液体库、罐区、质检室、综合楼等,年设计产能为天然保质发酵产品10000吨、高酶活食品酶制剂200吨、复配保质产品2000吨。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8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4.40%。
项目为新建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种子罐和发酵罐产生的发酵废气经一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三级氧化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后处理车间过滤废气、蒸发浓缩不凝气、干燥筛分废气等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一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三级氧化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h2s、nh3、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关限值要求。
甲醇储罐和氨水储罐呼吸废气收集后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甲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氨气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有机酸蒸发浓缩产生的冷凝液经纯化水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其余生产废水和地面及设备清洗废水、质检室废水
************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
项目须做好生产车间、复配车间、储罐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和污水涉及的坑、池、管网等的防渗措施;按规定设置地下水监测系统,完善地下水监控体系,确保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管理。生产过滤滤渣、除尘灰、废包装材料等外运综合利用;废滤膜、空分装置废滤芯由生产厂家更换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质检室废液等分类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
(六)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其它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二)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由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托克托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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