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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内蒙古诺邦生物科技动物资源绿色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清水河经济开发区,总占地面积为10.94公顷。项目共分三期建设,一期为年产4500吨工业明胶生产线和年产4500吨胶粘剂生产线,二期为年产4500吨工业明胶生产线和年产9000吨工业蛋白粉及氨基酸叶面肥生产线,三期为年产4500吨工业明胶生产线,总规模为年产工业明胶13500吨、颗粒胶(胶粘剂)4500吨、工业蛋白粉6000吨及氨基酸叶面肥3000吨。项目主要建设酸碱中和车间、明胶生产车间、颗粒胶生产车间、工业蛋白粉及氨基酸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罐区、综合办公楼、实验室等,其中涉及危险废物贮存的设施场所均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项目总投资10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29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2.3%。
项目为新建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明胶生产线拌灰、粉碎、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并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明胶生产线提胶、过滤、浓缩等工序废气经一级水吸收+生物除臭滤池+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胶粘剂生产线、蛋白质生产线、氨基酸生产线中的提胶、过滤、蒸发浓缩等工序废气经生物除臭滤池+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酸泡预处理、调酸中和等工序产生的酸性废气经一级碱吸收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喷雾干燥废气经旋风+水膜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各构筑物进行封闭,恶臭气体负压收集并引至生物除臭滤池+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硫酸罐、盐酸罐废气收集并经一级碱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收集引至生物除臭滤池+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中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nh3、h2s、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相应排放限值。
燃气热风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排放限值;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后引至楼顶排放。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浓缩蒸发冷凝水、膜浓缩分离废水等清净废水直接回用于生产;其余生产废水分类收集后进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以上废水经重金属预处理+生化处理+深度处理系统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剩余出水满足清水河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后经污水管网排入清水河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清水河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营之前本项目不得排放废水。
项目各生产车间、酸碱中和车间、原料库、储罐区、危废暂存间、固废烘干间、污水处理站、酸碱回收池等构筑物及污水管道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做好防渗措施,并按规定设置地下水监测系统,避免污染地下水。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管理。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胶渣、伴灰沉渣、过滤杂质、压滤皮渣、沉淀物、废滤布、废滤膜、滤饼、废活性炭以及污水处理站污泥、废矿物油、实验室废物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
(六)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其它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二)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由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清水河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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